21
Feb
2019

污染環境修復后可從寬處理是花錢買刑?最高檢回應

發布者:第一環保 瀏覽次數:290

   2019年2月14日,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就中國的生態環境檢察工作情況舉行發布會。

  在辦理刑事污染環境案件過程中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如果積極賠償、出資修復的話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慮,這是否為花錢買刑?

  張志杰指出,2018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的決定,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寫進了刑事訴訟法。這是法律明確的規定,作為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來辦案。

  “懲罰犯罪,目的不是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進行簡單的刑事處罰,而是修復社會關系,使生態環境得到恢復,呈現良性發展的態勢。”張志杰說。

  張志杰指出,檢察機關對認罪悔罪,積極自愿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在審查逮捕階段,依照法律可以不批準逮捕;在審查起訴階段,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,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;對確需提起公訴的,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從輕量刑的建議。

 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表示,讓當事人主動采取修復生態的行為,既是對他的法律責任的追究,同時又是對社會的積極引導。不是一判了之,一罰了之,一訴了之,而是讓生態得到修復,讓江湖之水依然清澈,讓藍天永遠存在,這是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需求。